提到发票备注栏,在以前,大家可能觉得它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边缘栏。毕竟在“营改增”之前,税收政策中涉及到发票备注栏的,也只有一个相关要求,那就是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时,折扣额和销售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如果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但是,“营改增”之后,发票备注栏承载了大量的信息披露的工作。如果忽视了它,分分钟被判断为不合规发票。比如,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备注栏,又该如何填写呢?我们整理了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三是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是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六是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所以,大家对此还是要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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