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企业跨省搬迁税收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企业跨省搬迁税收政策解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外省迁移回的企业补前期确认的收入增值税处理?
企业异地迁移,需要注销税务登记。
正常注销不再存续经营的情况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但是,作为迁移后存续经营的,则属于纳税人依然继续存在的特殊情况,有特殊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地迁移,增值税期末留底进项税额不得退税,但是可以经核实后进行存续抵扣。
企业在办理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并到迁入地及时办理手续。
企业拆迁补偿款税务最新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 拆迁补偿款 ,免缴 个人所得税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 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 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跨省迁移外贸企业退税怎么办
进行税务迁移即可。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办理税务迁出前,需要向税务局办事窗口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一份退税资格迁移申请报告,目的是关闭金税三期系统移户时“出口资格”的监控,方便企业可以顺利办理税务迁出。
税务窗口成功受理税务迁出后,将税务窗口提供的“同意迁出”单据提供给退税科管理员,税管员收到单据就会将“跨区迁移、退税标志”再次开启。
关于企业跨省搬迁税收政策和企业跨省搬迁税收政策解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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