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对房屋(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来征税,以房屋的余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来征税,以土地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对象不同,征收范围不同。征收对象不同:房产税是在房产用于经营的时候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发生转让时,按照土地增值额征收的。征税范围不同:房产税是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土地或地上建筑物用于经营时征收的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项目中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项目中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就需要交房产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就需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上大多数的公民和企业都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如有新增房产,需要采集房产信息及土地信息。点击新增土地,新增房产分别采集土地信息及房产信息。在土地信息表中填写带星号的内容,并上传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多久交一次
1、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缴纳,每年缴纳一次,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
2、是的,每年都要交。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3、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务并未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
4、土地使用税一年交一次。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缴纳,每年缴纳一次,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
5、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时间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缴纳,每年缴纳一次,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务并未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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