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文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应办理文网文。
文网文申请条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文网文申请办理条件:
1、文网文申报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文网文申请单位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网文申请流程及时间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文网文申请办理。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文网文;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文网文办理单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后应完成的程序(文网文申请流程)
(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文网文,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文网文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180日之 内应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逾期不开展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审核的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文网文申请材料
文网文申报材料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文网文申报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文网文申请书(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三)申请文网文单位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五)文网文办理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七)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八)业务发展报告(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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