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它除了与经营管理者和债权人之间有密切的财务关系外,还必然会与其他相关利益者(如员工、政府、社区、消费者、供应者、竞争对手等)发生各种相互作用。
这必然会产生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和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
社会责任观念自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以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企业财务目标与社会责任和社会目标之间的矛盾及协调也就成为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具有一致的方面。
例如,为使股价最大化,企业必须生产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必须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员,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等,当企业采取这些措施时,整个社会也将因此而受益。
另外企业适当从事某些社会公益活动,承担一定的额外社会责任,虽然短期看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却有助于改善和增强企业的社会形象与知名度,使企业的股票和债券的需求增加,从而使股价提高,这无疑是符合股东的最大利益的。
但是,社会责任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又有相矛盾的一面。
例如:企业为了获利,可能生产伪劣产品;可能不顾工人的健康和利益;可能造成环境远染;可能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等。
当企业有这些行为时,社会将因此而受损。
同时,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必然会增加其成本,降低其每股盈余的水平,从而导致股价降低,减少股东的财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求企业去实现对社会有利的目标,就可能降低整个社会资源分配的效率,从而使前者的成果全部或部分地为后者的损失所抵消,使社会的经济发展步伐减缓。
许多人认为:不能要求企业管理当局去解决上述矛盾,应该从长远的全局观点出发,去要求社会在这方面作出必要的决策。
国家和政府机构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事实上,大多数社会责任都必须通过立法以强制的方式让每个企业平均负担。
例如公司法、反暴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和产品质量的法规等,都是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为维护社会利益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般说来,只要遵守这些法规,则企业在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同时就会使社会受益。
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F.弗雷镕曼(F.Friedman)曾说过的一句被称为“资本者宣言”的话所指出的那样:
“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在竞争规则范围内赢得利润。”但是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特别是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可能在合法的情况厂从事不利于社会的事情。
因此,企业除了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去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之外,还必须受到商业道德的约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进一步协调企业和社会的矛盾。
综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股东财富最大化往往个是企业唯一的财务目标,甚至也可能不是企业最重要的财务目标。
但是,通过有效的协调机制与办法、比较妥善、公平地处理与企业相关的各利益团体的不同财务目标是有可能的,从而能够使股东财富最大化成为企业一个行得通的财务目标。
也就是说,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企业财务目标并不完全是一个纯粹理论上假设的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它也存在可以实现的机制。
只要这种机制足够完善,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是有可能达到的。
市场体系与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已经和正在使得这种机制不断完善。
因此,本人认为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是可以成立的。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尽管本书是以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为基础对财务管理展开论述,但其内容对于现实中不是以股东财富员大化为唯一目标的企业的财务管理仍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正常经营企业的各种财务管理目标实质上可以视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基本目标的次级目标。
它们分别从不同侧面或不同阶段体现了股东财富员大化目标的一定要求,只是不够完善,但并非一定与之相矛盾。
在各种监督、制约、激励机制更加完善的今天,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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