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广泛存在于商品应用中,商标的分类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商标的含义与本质,分清商标的不同作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商标分为以下种类:
(一)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根据是否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为标准,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
我国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商标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权,才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法律只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无法享受《商标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标示的对象不同,又可以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于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用于自己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
(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四)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按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划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较大地域范围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具有良好质量信誉并经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从而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商标。
非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
需要明确,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以及知名商标的含义不同,驰名商标是法律用语,有特定的含义和条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才能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同时还应该明确,驰名商标不是产品的荣誉标志,不能用于企业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方案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17日)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案件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没有经过认定的,不能擅自称为“驰名商标”。
(五)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和立体商标
依据商标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和立体商标。
文字商标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字母所构成的商标。
图形商标,指由单纯的图形构成,可不含有任何文字的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形、字母、数字任意组合而成的商标。
立体商标是以立体标识、商品外形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
(六)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按照商标的使用目的和作用划分,可以分为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
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则是指驰名商标权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类别商品、服务上也加以注册形成的商标。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都是商标权人保护自己商标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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