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23件税务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的形式对外公布,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并于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那税务部门规章修改了啥?

修改了哪些内容?

1. 涉及国税、地税合并机构名称调整的。

例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2. 涉及外部门名称调整的。

例如:文化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部,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

3. 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实体内容变化的

例如:删除国税、地税信息互助共享合作机制对复议体制进行调整等。

涉及哪些规章?

1.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3.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4.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7.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8.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9.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22.税收会计制度。

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