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在与同行竞争中为了提前圈占客户,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一般会以订金、诚意金、认筹款、意向金等名义向意向客户收取部分款项。

那么,房地产企业取得订金、诚意金、认筹款、意向金等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下面我们看看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对此的解答:

一、河北省税务局: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不符合一定条件需要预缴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二、河南省税务局: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九》

问题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复:“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企服快车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企服快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企服快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企服快车违约,另企服快车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企服快车,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三、山东省税务局: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四、安徽省税务局:预收款不含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安徽国税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房地产)》

1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五、湖北省税务局:预收款不含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

4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以及对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是否能用来抵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后,如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预收款的当期或者以后期的,其预缴税款可用来抵缴纳税申报应缴纳增值税。

六、海南省税务局:预收款不含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因此,从各地的税收机关的地方规定和政策解答来看,一般认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不属于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若当地税务机关对此无明确的文件或政策解答,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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