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了平台、主播等需要遵守的规范,开出了清晰的负面清单,同时也明确了惩处机制,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虚构或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
尽管对直播带货的监管,此前不同的监管部门也有相应的意见和规定,这次七部门一起发布的《办法》相当于法规性质的文件,相关细则也更加细化,为后续执法提供了纲领性的指导。
未来直播带货监管也会更严格,体现了监管层希望直播带货这个新兴行业能够更加规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对粉丝数量多、交易金额大的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这或将加强对李佳琦、薇娅等大主播的监管。
01七部门剑指直播带货所为何事?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电商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88亿人,在所有网络直播细分中排名第一;
66.2%的直播电商用户购买过直播商品。
这次《办法》压实了直播平台在直播带货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同时,《办法》还对直播平台相关安全评估、平台规则、高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识别处置、构成商业广告的付费导流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同时,《办法》也明确年龄限制和行为红线,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相关广告活动、线上线下直播场所、商品服务信息核验、虚拟形象使用、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开展商业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直播营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同时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提出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明确直播营销行为8条红线,突出直播间5个重点环节管理。
此次七部门联合剑指直播带货。
在此次《办法》出台前,直播带货似乎走入了一个“怪圈”——“好像各个部门都能管,但是每个部门又都管不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事前预防”方面,《办法》中提出,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这意味着,粉丝数量多、交易金额大的重点直播间运营者将有更严格的约束。
根据《办法》,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理事姚志伟认为,这或将加强对李佳琦、薇娅等大主播的监管。
平台对头部主播施加更严格的管理措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问题出现。
此前,头部主播辛巴因售卖假燕窝事件引起广泛争议,辛巴一度被快手封禁60天,广州市场监管部门也对其罚款90万元。
辛巴售卖假燕窝事件处理结果
(1)关于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调查处理情况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翊公司”)作为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受商品品牌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昱公司”)委托,于2020年9月17日、10月25日,安排主播“时大漂亮”通过快手直播平台推广商品“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
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仅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即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关于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的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和翊公司直播期间投放的商品购买链接,是融昱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茗挚旗舰店”,消费者点击上述链接可直接进入该网店购买涉案商品,收款和发货等行为均由融昱公司实施。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是融昱公司。
融昱公司为和翊公司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以及在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发布的内容,均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涉案商品产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融昱公司销售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13个项目,符合GB 2760-2014、Q/DZXY 0010S-2020、GB 14880-2012要求,但该商品标签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我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引导行业自律,促进网络直播营销
02加强直播带货税收管理
《办法》第八条提到,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提到,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涉及税收,如果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接接受消费者下单,那么他们扮演的是产品销售者角色,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销售商品依法纳税;另外一种情况是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是为第三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他们作为广告代言人所获得的收入也应当依法纳税。
其实,直播带货税收问题仍有两大难题,一是主播如果不主动申报,纳税征管会比较困难。
此外,税务机构也会出于保护地方新业态营商环境的考虑,对税收问题的总体态度仍是较为谨慎、宽容的。
因此,此次《办法》更像是一个基础性的制度,把规则落定,建立初步的数据库。
03网红主播纳税的四种方法
1、网红以独立身份工作,直播平台只是一个场所。
平台和网红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此时,平台应该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同时网红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2、个人成立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务关系。
这种方式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一种方式,很多网红也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
同时工作室还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3、网红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
个人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
(1)若签订劳动协议,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2)签订劳务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同时网红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4、网红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作为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
平台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次年网红应自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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