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由于销售人员保管不善丢失发票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不过,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须先复印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再在其上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避免通过图片处理软件篡改发票相关项目,以保证发票真实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在日常管理中,企业财务部门应建立系列管理机制,例如须设立发票管理台账,具体规范发票交接手续、流程以及追责机制;同时,规范发票开具审批流程,并在“发票开具申请单”注明经手人和具体经手时间等信息;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接收发票人,以便将追责机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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