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 、第四条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第三条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以你公司实际应补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2014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75.73元、教育费附加803.88元、地方教育附加535.92元;
2015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44.17元、教育费附加318.93元、地方教育附加212.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你公司2014年少申报收入893,203.8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3,203.8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097.09元;
2015年少申报收入354,368.9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4,368.9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7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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