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当个人股东收到企业分配的股息和分红时,应当依法缴纳20%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的分红表面上看起来非常可观,但在交税后却大为缩水。
一、个人持股变为公司持股的避税方法
公司持股实际就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与自然人股东不一样的是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即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这样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这种方式就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理由:由于不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大大增加税费。
如果采用公司制持股,尤其是拟上市的公司,当员工投资公司制持股平台再投资上市公司时候,当员工的限售股转让时,就会面临双重征税,理由如下:
①持股平台属于公司制,持股上市公司时候,其限售股转让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持股平台在分红给持股的个人员工时又要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这样最终转嫁到员工的税负就很高,不利于发挥员工的持股积极性,增加员工成本负担。
所以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会降低税负。
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理由:税收洼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税率很低,节税效果也是很不错的,因此就能够实现股东分红合理避税。所以,可以将股东分红转化为个独企业对股东所属企业的服务性收入,由股东所属企业支付给个独企业服务费,个人独资完税后法人将剩余资金以“备用金”进行提现,也就能将这一笔资金提取出来,正常使用。这样就可以起到一定的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私人企业分红通过奖金形式发放进行税务筹划
一般情况下,分红一般是在年底进行的,此时基本的纳税支出就会很多。若分红在50万以下,采取年终奖的形式可以税务筹划,因为通过计算比较具有一定的节税效果。
五、通过公司名义购买来化解分红个税压力的税务筹划方法
可以将因分红产生消费支出合法费用化,比如本来想通过分红来买房子,那就以公司名义买,作员工宿舍或投资性房地产,这样就可以规避分红产生的个税支付。
六、通过企业间利润转移来税务筹划
比如成立多个关联公司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利用关联公司的税收优惠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优势降低税负。但是利润转移时候定价要在合理范围内,若不合理,就会有税务风险。
七、将持股企业注册到国外税收优惠地来进行税务筹划
比如,将持股企业注册到新加坡。由于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只有来自新加坡或在新加坡获得的收入才被征税,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则不需在新加坡纳税。
八、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向资本利得转化税务筹划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若个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没有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不分配,个人股东不需缴纳个税,其应当得到的股息部分可以从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
九、通过成立离岸公司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国际上的很多避税地只对来源于本土的收入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则不征收任何税收。所以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投资控股公司,譬如维尔京和阿曼群岛等。可以利用股权转让,将股权转让离岸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到的利润就不会被双重征税,也可以使投资收益达到最大化。
风险注意:设立离岸公司不能仅为空壳公司,要有经济实质。比如开曼群岛于2018年12月公布并于2019年起开始实施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根据经济实质法,适用个体需于开曼进行可获得核心收入之活动以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当然持股公司对人力和住所本身的要求就较低,满足这个经济实质测试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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