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不断取得新突破,相关专利申请量也不断增长,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展现出巨大发展潜力,全球主要大国均把发展人工智能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解答。
1.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有哪些类型?
按照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中所扮演“ 角色”的不同,可以将相关专利申请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人工智能本身属于发明创造 的组成部分,第二类是人工智能参与作出或自主作出的发明创造。
对于第一类,按照方案保护对象的不同,分为“ 涉及人工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关专利申请” 和“ 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 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 两种。
对于第二类,按照是否有自然人作出实质性贡献,分为“ 涉及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 和“ 涉及人工智能 生成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
前者是指在发明过程中以人工智 能作为辅助工具,有自然人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后者是指在没有 人类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 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发明创造。
2.人工智能可以作为发明人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人工智能并非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不能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目前也不能作为发明人。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4.1.2 节记载:“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明确了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发明人。
3.权利要求中除抽象数学算法以外,还包括涉及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是否一定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满足如下客体要求:权利要求不能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且要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技术方案的规定。
权利要求中除抽象数学算法以外,还包括涉及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例如还包括特征“ 算法由人工智能芯片运行”,并不一定能够克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缺陷。
当相关内容仅仅体现在 主题名称中,即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仅涉及抽象数学算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想要保护的仍是抽象数学算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 法的范围,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当相关内容包含在权利要求除主题名称外的限定内容中,则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就整体而言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被排除的主题,但此时还 需要判断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例如指引第三章第 2.2 节情形二的示例“ 一种对神经网络进行训练 的计算机系统”,其解决方案中记载的“存储器” 和“ 处理器” 只是存储和执行指令的载体,方案中没有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要解决的是优化神经网络训练的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获得的效果也只是提升模型训练效率,不属于技术效果,因此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4.在判断客体问题时,存在特定技术关联是否意味着必须对计算机系统的硬件作出改进?
存在特定技术关联并不意味着必须对计算机系统的硬件作出结构上的改变。
对于人工智能算法改进的解决方案,即使计算机系统的硬件结构本身并未发生改变,但是该方案通过优化系统 资源配置使得其整体上能够获得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也可以认为人工智能算法特征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够提升硬件的执行效果。
例如指引第三章第 2 节示例“ 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中,处理器作为硬件,其结构本身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当针对不同大小的训练数据,选择适配具有不同处理效率的单处理器训练方案或多处理器训练方案时,提升了训练过程中硬件的执行效果,方案中记载的模型训练方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
5.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应遵循哪些伦理问题?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和保护创新成果的有效机制,在规范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商标局倡导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引导申请人在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中遵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