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些企业不重视济南商标注册的专用权,由于使用知名品牌的商标,结果被告上法庭,这说明了企业的商标意识不强,既有执法单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的原因,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要格外地重视,下面来了解下要注意的要点:
1、申请注册英文商标后,还需要中文注册商标由于文化差异产生巨大的审美、理解差异,构成商务上的鸿沟只有通过本地化减小。
因此,您所注册的中文商标,非常可能与您在英文商标的各方面上有所不同。
所以您申请中文注册商标仍然是必要的。
本地(本文化语言)与英文分开注册,不失为极有灵活性的好方法。
各国知名品牌中,合一注册的非常罕见。
2、商标独特性非常重要如果能做到兼顾“造词”与“含义”,效果更好,会收到强化独特性和显著性及赋予商标积极想象的双重绝妙效果。
强调商标识别性的同时,更要强调独特性和显著性。
商标设计要构思独特,突破常规,与众不同。
3、最好的是选文字商标一般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和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但商标名称最好是以简单明了的文字为主。
因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现有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商标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
4、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国际著名品牌不论是英语国家的还是非英语国家的,一般都得取个英文“洋名”。
要成为跨国企业,产品畅销全球,不取洋名是不行的。
取“洋名”不仅能为国际化作铺垫,同时也能大大提高品牌的品位。
5、不得与他人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如果商标之间因相似而不具有区分度,则无法区分商品服务来源,商标也就形同虚设。
由此也体现了申请之前近似查询工作的重要性。
以上五个方面是关于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要点,为了能够更加顺利的通过申请,如果能进行这样的操作那么会更加可靠,避免当中出现问题导致,时间上的延误等等,所以在申请的时候要注意以上这五点的基本要求。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我们已经知道,成为商标的条件之一是应具有不同于其他商标的显著特征,以便于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进行识别。
《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不过,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一些标志经过长时期的使用,且形成了对某一商品的定向联系的认识,法律同时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但是,由于通用词汇已被公众普遍使用和接受,该词汇作为商标,其商标权的行使则受到一定的限制。
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通用词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使用通用词汇。
国内注册商标有必要吗?国内注册商标非常有必要,注册商标后,能为自己的商标获得法律保护,以免被他人侵犯;注册商标后,能避免侵犯他人商标。
国内注册商标,随着大家的法律意识以及品牌意识得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与个人为自己的商标申请保护。
1.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有多种含义,一是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比如避免被他人随意使用,避免商标被侵犯;二是,避免自己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如果商标不注册,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则会侵犯了他人商标权。
2.品牌营销申请商标后,能提升品牌,给品牌增加可信度,为品牌做大做强,提供助力。
3.无形资产商标,还可以拿来授权、转让,获取收益。
因此,国内注册商标是很有必要的。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接下来,商标注册公司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07年9月,陈某跟朋友王某合伙在某县A镇创办了甲腌制厂。
腌制厂使用在腌制品上的“兰星”商标,于2008年7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
开业前两年,在朋友李某的帮助下,陈某生产的腌制品基本上都是出口到国外,因此厂里的效益不错。
2013年3月,为扩大生产规模,陈某厂与邻近的乙腌制厂合并,腌制厂的厂址也随之发生了变更。
为此,原先已印好厂址的500万个注册商标标识只能作报废处理。
陈某将报废的商标标识交给经营造纸厂的郑某销毁,谁知他没有按照约定将这些商标标识销毁,而是故意高价卖给从事酱菜加工的尚未有注册商标的个体户张某。
张某购买该报废的注册商标后,就在自己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这些注册商标标识。
事隔不久,陈某在本市的一家小超市发现了带有陈某厂注册商标标识而由张某生产的酱菜,于是找到郑某问其原因,郑某辩解道,甲腌制厂的注册商标标识反正已报废,刚好张某坚持要买,陈某觉得这种东西拿了也没用,所以就卖给他了。
在本案例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也就是说,甲腌制厂对“兰星”商标在200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都享有商标专用权。
虽然甲腌制厂决定将印有厂址的注册商标标识作报废处理,但对于注册商标本身而言,因为其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且又无其他违法使用行为,所以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郑某拿到报废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按约销毁,而是以盈利为目的,故意以高价卖给张某,在客观上为张某假冒甲腌制厂的“兰星”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张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腌制厂享有的“兰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侵犯了甲腌制厂的商标专用权。
因此,甲腌制厂在追究郑某商标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应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废弃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会使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流通上市,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对这种行为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决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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