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商标无效的情况下注册商标风险是什么?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南昌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但是好的商标数量有限,再加上注册商标时的种种限制,很多企业很难注册到自己心仪的商标。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还有很多优秀的商标资源因为种种原因被无效,但是依旧有人尝试在商标无效后进行商标注册。
那么不同商标无效的情况下注册商标风险是什么?
1、因违反商标法注册商标该类商标属于绝对驳回的基本上注册不成功。
2、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此情况基本上是有人在线注册商标或拥有其他权利的情况再注册容易被驳回。
3、不正当使用商标该情况是商标申请人恶意侵犯了他人商标权虽然被撤销无效了,但是其他商标申请人可以注册商标,坚持正当使用。
4、商标有效期该情况是很常见的,企业没有注意或不想要商标不续展的话,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的风险很小。
5、商标被撤三企业因为三年未使用商标而面临撤三,那么其他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不过基本上都是提撤三的企业或个人来注册这枚商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商标意识逐步提高。
多数企业不但及时注册商标,还不惜重金注册防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但是我认为在部分企业中,在注册商标问题上存在着模糊认识和误区。
一、“企业注册的商标,使用了多年,远近有一定名气,图案不理想也不能更改。
其实,企业可以用原来的商标名称,另选配其他图形,重新办理注册申请手续。
二、“企业名称带有县以上行政区划,不能作为南昌商标注册。
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
商标局在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时,以企业全称公告。
但办理注册申请时,要声明放弃通用部分。
三、“企业只要有商标就没有必要考虑商标注册问题。
按照《商标法》规定,一类产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
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较多,可以使用同一个商标,但要分类办理注册申请手续。
目前,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积极办理防御注册。
有的企业有上百个商标。
四、“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后,只要商标局核发了商标注册证,这个商标就永远是我的了。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满10年的前半年开始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最晚不能超过满10年后的半年。
否则,这商标将被商标局取消,不再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都可以办理这个商标注册申请。
五、“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商标没有变,没有必要办理任何变更手续。
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改变,必须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否则,新名称、新地址用原来的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商标纠纷,有理变无理。
六、“只要我同意,我的商标让给谁使用都可以,不必办理什么手续。
商标注册人同意别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使用时间、类别、产品、质量、使用费用等问题有明确规定,并到商标事务所办理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事务所再将备案手续转商标局,这个使用许可才是合法的。
共同申请是指数人为成为共有商标权人而就某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
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南昌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在共有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申请文件都应表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意愿。
申请人因变更申请文件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
对共同申请不能做机械理解。
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共同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亲自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亲自参加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
2、代表人申请,即数个共同申请人共同授权共同申请人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申请人代为申请;
3、代理人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申请。
对申请人来说,共同申请是最可靠的申请方式,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随时了解申请进程、主张权利及其救济,但其缺点是各共同申请人相互牵制,影响了申请注册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当共同申请人之部分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申请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
各共同申请人通过内部的明确协议,表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申请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申请活动以及申请后果负责。
在共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申请,显然是一种明智的抉择。
代理人申请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
经审查该异议属实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共同申请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否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商标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申请注册。
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商标法》第6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既然法律强制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那此时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一种民事权利吗?作者认为,应当坚持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属性,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
但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如果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对该权利的限制就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被滥用时,理应受到节制。
《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权利滥用的限制。
共同申请的基础,即共同申请的依据,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共同申请人共同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是构成共同申请的事实依据。
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其申请权协议转让给数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愿意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
这里的转让协议也是共同申请的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共有商标权之共同申请与数人同时申请的差异。
共有商标权是数个申请人因共同申请而获得的商标权,共同申请人必须有共同申请并愿意成为共有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
而数人同时申请商标注册,是指没有共同申请的意思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
此时,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决。
商标无效宣告可以应用在哪些场景?听小编为你介绍:
1、行业内通用的词汇被注册为商标后,相关经营者为了防止对方垄断可以提起无效宣告。
但这种情况,其实大多数被无效宣告的公司都挺无奈的,例如朗科的“优盘”商标就因为商标不当使用,沦为通用词汇而被人宣告无效。
2、商标进入初审公告后,会留3个月的时间,如果没有人异议就进入下一个阶段。
但是现实情况是,有些图形商标并不容易被监测到,因此许多商标权人是过了很久才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商标被通过了。
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无效宣告。
3、使用商标过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为了避免败诉并确保继续使用商标,许多被告会对原告所依据的权利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只要证据足够充分,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成功。
4、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相同类似商品上已经有他人注册商标存在,选择以无效宣告方式排除障碍。
不过提起无效宣告一般需要拥有在先权利,因此这种情形也不一定能够成功。
但是,如果是同一家公司,想在原来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新的商标,直接申请会被自己的商标近似驳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原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