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已经被诸多的企业提上日程,由此可见企业对于知识产权重视程度,很多今天有人问小编餐饮企业怎样注册商标,这里我就详细跟大家介绍一下餐饮企业注册商标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怎么注册商标,餐饮行业济南商标注册所涉及的类别,希望通过本次的文章介绍,您能够对此又更深入的了解。
目前,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餐饮企业涉及的种类有哪些:
1.餐饮服务商标类:第四十三类提供事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如旅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等。
2.餐饮产品商标类:第二十九类肉类及蔬菜制品,如油炸丸子,肉冻,板鸭,泡菜,酸菜等。
第三十类面类及谷类制品,如饺子,包子,馅饼,米粉,汉堡包等。
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的途径和步骤:商标注册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准备申请文件,提交商标申请
1.加盖申请人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或签名(自然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此表要求打字或印刷,非手写形式。
2.商标图样黑白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少于5厘米和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份。
(提示:注册黑白商标可涵盖彩色商标,一般注册黑白商标即可。
)
3.直接到商标大厅办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自然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资格有效复印件,这样的情况下如注册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申请商标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全。
4.交纳商标注册费用: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费和代理费。
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
1.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书15日内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对于符合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审查期约为12个月)并予以公告;如认为申请书内容可以修正,则发给《审查意见书》或《驳回意见书》。
2.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可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期满需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延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可给六个月宽展期,如仍未提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继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继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注:一般商标注册的申请期为15日,审查期约为12~15个月,公告期为3个月,从申请到注册约需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
如果您想委托代理公司注册,可以在本网先免费查询理想的商标能否注册,也可以联系工作人员替您查询,除了上述所介绍的之外,对于商标名称的选择也要慎重。
现在商标起名难,难在精心策划的名字能否通过商标查询且顺利注册,那么,怎样取名才能提高通过率?什么样的名字不违反禁用禁注条款?我司知识产权根据自身执业经验,谈谈在商标注册取名和委托设计时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和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避免申请人走弯路。
1、忌取用本行业中使用的频率较高的字;
2、忌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及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3、忌采用违反社会主义公序良俗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词汇;
4、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有些企业一般都请广告公司设计logo,如果企业一旦决定采纳该方案,则需注意版权归属的问题,如果logo是委托他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双方应签定一份关于该著作权(版权)权利归属的合同,如果对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或不约定,著作权就归属该广告公司,如果商标以后一旦成为知名品牌,麻烦就会随之而来。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另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济南商标注册。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一般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目前有100个国家加入了马德里联盟组织,如果海外商标注册申请国比较多,并且属于马德里联盟国,则建议通过该方式进行国际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好处:
(1)手续相对简单;
(2)费用相对较低;
(3)需要的时间比较短。
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
当然,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必须具有主动注册涉外商标、“商标先行”的理念,这样才能在面对海外市场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避免商标被抢注、不以高昂代价取回商标权,或是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商标争议作为一项纠纷解决的程序机制,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包括:
第一,商标争议制度对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商标的注册瑕疵,有力维护济南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与公正。
在中国,当事人想要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但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与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冲突问题以及是否属于不正当抢注,无法在商标局的审查流程中进行判定。
商标争议程序则可以弥补以上审查制度的不足,对于在先的权利人而言,商标注册以后,为了保护其在先权利不受损害,可以利用商标争议制度反对系争商标的注册,从而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上分析,商标争议制度虽属于一项程序性制度,但此种行政程序中大量渗透了诉讼规则,例如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这些规则集中体现在了《商标评审规则》里。
第三,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关系上分析,由于商标争议事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且案件数量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在行政程序中设置商标争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人才优势与专业优势,否则大量的商标争议案件径直由司法机关处理的话,在现行体制下将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
总之,商标争议程序对于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确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利益,维护商标确权领域内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低劣,不仅可能导致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还会处以通报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反观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法律上对注册商标施加了商品质量保障的义务。
但济南商标注册程序本身并没有此要求,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本身也不支持。
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缺乏依据。
实践中,依据本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也非常少见。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