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由于各个行业的不断发展,公司注册的数量不断增加,在注册相应的公司时,我们发现很多公司不是由一个人注册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申请注册的。
那么公司的注册股东的职责是什么,下面的编辑将带您看看。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支付认购的出资额;
3.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间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也就是说,股东不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补充出资的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承担补充出资的义务:公司成立时,如果股东不投资货币而是以实物形式投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对于出资,如果估值后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评估的价值,则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额外的出资义务;追加出资是指除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额出资外,股东大会还可以通过决议,要求股东再次支付超出出资额的款额。
在公司的章程中,额外出资的义务是任意记录,即《公司法》没有列出其内容,但一旦记录,便应生效。
6.公司批准注册后,未经授权不得撤资。
7.诚实信任公司和其他股东。
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目前,我国每天新增“注册企业”500多万家。
企业名称重复率高、企业名称不规范成为企业名称登记中的突出问题,也延长了企业登记的时间。
对此,我国《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规定》明确提出了26条禁止和限制规定。
根据这些规则,企业可以减少重复命名和注册的复杂性,缩短企业注册的时间。
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有33条,其中禁止性规定有11条,包括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如此精彩的企业名称,长达数十字,今后将不允许注册。
企业这样的组织虽然依法享有名称权,但如果在行使企业名称权时,一味地谈自由,毫无规则可言,盲目地、任性地追求各种“创新”甚至“耸人听闻”的美名,它只会反过来干扰和损害这种权利和自由,即所谓的“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
比如,一个精彩企业的名字,往往由几十个字的句子组成,不仅会给别人带来诸多不便,还会使自己增加各种不必要的麻烦和“非自由”。
正如有人所说,“公司名称有几十个字,公章不能刻”。
有人说,公司的名字应该为企业量身定做。
容易记住,吸引人,有创意,对客户有很强的吸引力。
公司的名称应该是企业文化和质量的展示。
一个好的名字是一个活的广告,这是一个企业的战斗方式。
名称是一个特定的符号,是一个企业或品牌的“眼睛”。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追求的是吸引力。
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是企业发展的步,也是企业成功的关键。
没有征服消费者味蕾之名的能力,就很难发挥压倒性的力量。
国家鼓励创新,所以近年来的财政政策会一边倒向创新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贯标、AAA信用认证等资助项目的申报都得把企业科研投入的账目资金、科研人员数量、技术发明数量作为参考对象,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受限于规模和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都不完善,知识产权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等种种“雷区”都会制约其发展能力。
一、知识产权战略相对孤立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者因为经验不足经常用孤立的眼光看待知识产权战略,局部地应付一些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导致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会产生冲突甚至发生矛盾。
决策者应当以高度的战略眼光审视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布局与企业整体战略结合起来,以提升整个创新系统的动力,从而更好地融入到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去。
二、偏“数量”多于“质量”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规划还在摸着石头过河额阶段,更多是倾向于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登记版权等实质性拥有知识产权数量的行为。
管理者误把知识产权数量等同于重大科技成果而非技术转化。
然而,不管是商标证书还是专利证书都只是锁在保险柜中的一张证书,纸张表面的知识产权毫无价值,只有在流动、转化中实现商业化利用才能体现其价值。
三、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大多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收到资金制约,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设置在研发、法务、财务等部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事宜由这些部门的员工兼职。
然而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工作,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求既懂技术、又懂法律,财务、管理也要有所涉猎,是一个复合型人才。
单纯依赖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无疑是毫无靠谱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项目补助的一大板块,是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新型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在实践中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运营就可以获得丰厚的利益。
在适当的时机通过知识产权实现融资变现,可以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更大的资金收益。
所以,我们的广大经营者一定要管理好知识产权布局,为企业发展壮大做足准备。
一、使用范围
传统商标的种类和构成有很多种,并且一个商标可以运用到其注册的不同产品中,并且允许同时使用;但域名在整个互联网上都是唯一的。
二、地域性
传统商标在A国注册得到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它在B国也同样受发了保护,必须在B国重新申请注册才能得到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由工业产权的地域性决定的;但是域名并没有这样的限制,由于互联网是全球化的,不受地域的限制,网络全球化,所以也要求域名必须具有唯一性,这两个性质是相辅相成的。
三、相似性侵权界定
传统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要求不允许与现有商标拥有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案和组合;但域名对文字相似性没有限制。
因为域名有长度限制,全球域名注册的最大容量不超过43亿,如果规定近似域名不得注册,从经济学角度是没有效益的,并且域名由计算机系统识别,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地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情况。
(又是唯一性的功劳)
四、联合保护措施
企业的主商标可以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来保护,比如联合利华以及它旗下其他子品牌;但这样的保护手段在互联网域名身上是很难实现的。
相对域名侵权,商标侵权的严重性更甚。
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如何改变山寨遍地的现状呢?
企业应该加强品牌意识,加大对商标保护的力度,小编可以为企业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并且针对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产品,建立优先保护机制,一旦出现侵权事件,我们将帮助企业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去应对,对侵权行为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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