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都明白呼和浩特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尤其是在,许多的电商、科技企业都会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应该交给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可以帮助企业高效完成办理。
企业可以选择我司办理商标注册!一家生物科技的跨境电商企业就为委托了我司办理国外商标注册,但是由于国外商标注册涉及的类别会比较多,该公司负责人对公司想要注册的商标没有明确的方向。
我司就该电商科技企业的实际需求,从商标注册国跟地区下证率分析、商标取名、产品服务定类、产品服务小类选择、商标如何在跨境电商平台做品牌备案等方面帮助该企业明确商标注册的方向,解决了企业不了解需要注册哪个国家地区的商标、不知道如何规避商标取名的注册风险、不清楚自己的产品属于哪个大类、不知道如何选择最佳的产品小类、不清楚在跨境电商平台备案商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等疑问。
从商标的咨询取名到定类以及资料整理提交,我司只花费一天的时间就帮该生物科技的跨境电商企业完成商标注册的提交。
企业负责人表示,我司是一家非常专业和高效率的机构。
我司认为,注册商标主要是保护品牌,创立无形资产,防止被山寨,同时便于公司进行品牌推广,提升市场竞争力。
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
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
(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4)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
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
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
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
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
(1)和
(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二、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
三、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四、转让人用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转让正在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转让人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将商标转让给第三者。
商标在先使用人被侵权怎么办呢?商标注册公司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说明:
2009年5月份,某汽水厂向商标局申请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同时发给某汽水厂《商标注册证》,之后某汽水厂将申请的注册商标用于了饮料产品系列。近几个月,某汽水厂发现市场上某食品厂生产的一种饮料上使用了与自己同样的注册商标,并且产品的外包装与某汽水厂的产品外包装很相似。
某汽水厂怀疑某食品厂有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嫌疑,于是派人与某食品厂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不得再使用某汽水厂已注册的商标。
可是,某食品厂解释说,该商标是其在2010年4月份,经向商标局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其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含奶的饮料,自己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其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情形。
某食品厂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某食品厂使用该商标确实已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两种饮料都出自某汽水厂,对某汽水厂来说很不利,长此以往会给某汽水厂造成严重的损失。
据说,某汽水厂申请的商标在先,某食品厂申请在后,某汽水厂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撤销商标程序来撤销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
在本案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某食品厂取得商标权不得侵犯某汽水厂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权。
根据某汽水厂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某汽水厂获得了在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上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某食品厂也申请了同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行为显然侵犯了某汽水厂对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的商标权。
某汽水厂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虽然某食品厂的商标已经过商标局的合法登记注册,但是其申请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某汽水厂对合法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权利,某食品厂对商标注册明显不当,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某汽水厂作为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某食品厂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现在某汽水厂有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某食品厂的侵权注册商标无效。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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