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标注册很麻烦所以有的创业者就干脆把商标注册委托给代理公司了,因为自己注册的话,来回奔跑浪费自己的时间,同时也耽误了商标注册的进度,所以找一个专业机构来完成才是最符合企业利益要求,否则耽误了进程,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但是代理注册商标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初创公司在选择代理注册公司时不看重服务的质量,反而关心起了价格,所以导致各个代理商标注册的公司纷纷打起了价格战,低价真的就真的低吗?
我们公司客户王先生就有说道之前自己因为贪图便宜跟一个小代理机构合作的,可是到后来,代理注册商标的小机构三番两次的以各种理由让他二次交费,不交就完成不了注册,后来王先生狠心解除合作了,又来找我们注册公司平台合作了,不久后,商标注册就成功了。
你真的相信低价代理公司吗?
今天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就揭开低价代理商标注册公司那虚伪的面纱,以下就是小编列举的黑心代理注册公司可能会用到的理由,让你二次交费,一起看看吧,吃一堑长一智嘛~打着商标局的名义,向您收取商标申请费用之外的“注册费”、“商标预保护费”、“网上商标展示费”、“商标申请保险费”、“商标版权保护费”、“领取注册证费”、“商标域名保护费”、“企服快车上运营费”、“已注册商标管理费”、“已注册商标登记费”、“3﹒15标识费”、“商标年度维护费”等,欺骗申请人进行二次交费。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会在收到材料的同时直接扣去预存费用,费用是一次性的,根本不存在二次收费。
所以,很多非正规代理注册商标公司利欲熏心,在帮客户注册的过程中不断以各种理由收取其他费用,产生二次或多次收费。
在寻找河南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时,一定要看该公司是否具有商标局核发的代理资格,因为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可以拥有这种资格。
只有商标局对代理公司进行主体审查,并允许和颁发代理资格后,才能开展正常业务,在与代理公司合作时,在签订协议前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协议,希望您能注意以下几点:
商标注册代理人承诺“商标注册不成功,未取得受理通知书的,退还代理费”。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受理通知书》,而未取得《商标注册证》。
“受理通知书”是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而“退还全部代理费”不是“退还全部费用”。
商标申请需要向商标局交纳正式费用。
商标局收到申请并受理后,如发现商标注册失败,商标局不予退还手续费,代理公司只能退还代理费而不能退还全部费用。
商标注册代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如:商标注册代理申报费、查询费、注册商标制作费、商标注册费、代理费等;如遇国外业务,应列明汇率及计算方法。
商标注册代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对商标注册代理协议的终止、终止或者提前终止没有规定的,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终止条件不明确,这将使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签订变得容易,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终止变得困难。
因此,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详细、全面。
以上四点在商标注册代理协议中应注明。
希望您在寻找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时,能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革新,为我们的社会建设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增长提供了非常大的力量,推动者时代的进步。
而对于企业来说,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防止利益被盗取,也就成为了企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贯标,也就成为了企业的一致选择。
知识产权贯标有哪些作用呢?知识产权贯标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内容:
1.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条件。
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制定明确而科学的管理方案和目标,落实到领导、机构、制度、人员和经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职责。
2.规范资源管理。
对公司内部的各项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信息资源,进行相应的规范完善。
3.规范生产经营中知识产权管理的各个环节。
通过对企业研发、生产、采购、销售中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进行规范要求,防止对他人知识产权产生侵犯或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流失。
4.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行进行控制,在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运用和创造发展中,更好的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
5.规范知识产权的文件和合同管理,并定期进行动态检查。
知识产权贯标是企业一致准守的标准,不仅保证自身的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不被侵犯,同时也能够避免因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而触犯法律或造成违规赔偿。
知识产权贯标的更多内容,请您进入我们的官网进行详细的了解。
擅自在宣传展览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给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商品声誉造成直接损害。
因此,河南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在宣传展览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要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经营同种或类似商品的过程中使用跟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给他人商标经营同种或类似商品的过程中使用跟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给他人商标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都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予以禁止和处罚。
擅自在宣传展览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给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商品声誉造成直接损害。
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在宣传展览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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