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以下事宜: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
(三)商标异议; (四)商标撤销、无效宣告;
(五)商标复审、商标纠纷的处理; (六)其他商标事宜。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3.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本机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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