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奇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奇点公司)起诉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当代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度公司)、赵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5.8万元。
奇点公司诉称,其是第13870218号“西少爷”文字商标、第16303240A号“有馍有YOUNG”文字商标等(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赵某某在当代购物中心开设餐饮店铺,未经许可将店铺命名为“西少爷肉夹馍”,并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
当代公司作为当代购物中心的经营者,疏于履行应尽的审查义务,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条件。
小度公司作为网络餐饮外卖订餐平台的经营者,有义务对在其平台上发布、提供餐饮外卖信息的商家资质进行审核和监督,其亦构成对赵某某行为的帮助等。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某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当代公司作为赵某某经营场地的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向赵某某进行过合法经营的告知义务。
当代公司在接到该案起诉后,采取了积极合理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故不构成侵权;小度公司在收到该案起诉后,及时将侵权内容进行了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无侵权的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奇点公司已提起上诉。
点评
判断网络平台服务商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除了考察其是否对网络商户的身份、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以及履行告知义务外,还应当通过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来进行判断。
“避风港”原则又称“通知-移除”原则,也就是权利人发出的通知足以使网络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实施,网络平台服务商在接到该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网络平台服务商不能对该侵权行为视而不见。
比如,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中存在网络卖家的侵权自认;相同网络卖家就同一权利存在重复侵权行为;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传播或者被控侵权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修改等。
第13870218号“西少爷”文字商标:
西少爷
申请/注册号:
13870218 商标申请日期:2014-01-08 国际分类:
43类 餐饮住宿初审公告日期:2014-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5-12-21 专用权期限:
2015-03-07至2025-03-06申请人:奇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快餐馆(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备办宴席(4301)、饭店(4301)、咖啡馆(4301)、自助餐厅(4301)、餐馆(4301)、餐厅(4301)、自助餐馆(4301)、烹饪设备出租(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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