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469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930962号“SPERRY TOP-SIDER及图”商标、第12866928号“KE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对第4591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审权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审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故本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仅针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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