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案卷:指专利申请人递交的专利申请的全部文件材料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理意见等资料的汇集。对于案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安养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案卷不予保存;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规定期限后不予保存。
二、关于各种文件的格式: 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要求。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三、关于变更: 即改变原来的相关内容。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邮寄: 即对专利申请人通过邮局递交申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用挂号信,不得使用包裹。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专利文件,除第一次提交的文件外,以扣提交的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均应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邮寄的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种申请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