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撰写时,其特征部分不能仅由记录介质所存储的信息或计算机程序本身来限定,因为如此限定的记录介质实质上只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这样的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
例如,“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包括:
…。”问:主题名称为记录介质的权利要求应当如何限定?
答:在撰写时,应当用记录介质的物理构造或物理特性来限定,体现解决诸如扩大存储容量、提高存储效率等记录介质存在的技术问题,使得权利要求整体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从而构成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最为典型的记录介质权利要求是通过结构层、磁道间隔、沟深度等物理构造的特征来限定的:
“一种光信息记录介质,在衬底上按顺序具有记录层、粘合剂层或结合剂层以及保护层,其特征在于,磁道间隔为250~400nm,沟深度为10~150nm,照射500nm以下的波长的激光来记录、再现信息,并且具有中心孔,所述保护层的厚度是0.01~0.2mm,所述记录层是含有色素化合物的层,所述衬底和所述保护层通过粘合剂层或结合剂层在内周附近和/或外周附近的至少一部分的区域紧贴,并且该紧贴区域的直径方向长度的最大值,在外周近旁是0.4~2mm,在内周近旁是0.4~15mm。”问:撰写主题名称为记录介质的权利要求时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在满足保护客体要求的前提下,在撰写记录介质的权利要求时还需要注意充分挖掘技术改进点,以利于进一步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同时避免不当增加不必要的限定特征。
问:在撰写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申请文件时应注意什么?
答:首先,在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后,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该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如果除主题名称之外,对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已经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和处理过程,则不再需要围绕客体问题进行过多考虑。
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就该权利要求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同时,上述内容涉及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和处理过程,其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并带来相应的技术效果。
但此时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涉及一种“图形用户界面”,而其限定内容部分则涉及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或处理过程,两者内容不相适应,权利要求还存在缺陷。
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应将图形用户界面的内容作为方法或装置的一部分,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限定为“一种…方法”或“一种…装置”,在限定内容部分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或处理过程,这样既能够避免因保护客体问题而被拒之门外,又满足主题名称与限定内容相适应的清楚的要求。
其次,考虑到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把图形用户界面所包含的部分,融入到整个方案的交互处理过程中,其余内容都是对图形用户界面各部分构成元素/布局的描述。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常规的处理步骤很容易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如果涉案申请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布局的不同,则在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上会存在易于被否定的风险。
而如果能够很好地将涉案申请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各部分融入到整个方案的交互处理过程中,则在与现有技术作特征对比时,很难将图形用户界面的布局单独割裂开来作为区别特征看待,这对于满足创造性的要求更为有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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