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六章二十六条,明确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等六种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失信主体的公示、救济方式以及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等。
《规定》指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不认定失信行为,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规定》同时立足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关职责,明确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管理措施实施以及公示等有关程序,注重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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