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分批准。就如何执行该规定的题目,经与商务部会商,现将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事宜公告如下:
1、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根据《技术进出口治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2、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治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我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自由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出口治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治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当事人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分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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