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覆盖原则”,即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案应当包含(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
覆盖不仅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特征数量与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完全相同,也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在包含(再现)权利要求全部必要特征的基础上,还有更多的技术特征。
例如,一项专利的技术特征是A、B、C,而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这就可以称为覆盖;而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D、E,也仍然构成覆盖,因为尽管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仍然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特征,所以这也是一种覆盖的表现。
只有涉嫌侵权的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项以上的必要特征,才不被认为是覆盖。
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必须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要求保护的都是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
在一般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为保护范围,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大,但是专利权人也能以从属权利要求指控侵权人的行为,这就要根据专利权人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要求。
例如,专利权人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对象和范围,则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时,就要看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专利权人在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时,则应当看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总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全部再现,则构成覆盖,反之则不构成覆盖。
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二个細即“等同原则”。
所谓的“等同原 则”也被称为“等价替换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效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者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却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定义,如果对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些改变与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之 间具有等效性,那么依然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例如,某一受专利保护的机器,采用齿轮传动方式,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人将齿轮传动 改为皮带传动。
虽说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提到皮带传 动,但用皮带传动代换齿轮传动,在效果上是相同的,这种替换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所以这两者之间具有等效性。
判断替换手段与被替换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具有等效性时,要以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 人员的知识水平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从专家或者审查员的知识水平出发。
也就是说,替换手段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再进行创造性的思考即可联想到,那么就属于等效手段。
另外,判断技术手段之间的等效性,还要从它们所属的技术领域、所具有的功能以及所产生的技术经济效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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