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和中国企业的蓬勃发展与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走出国门,去海外申请专利。
巴基斯坦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
早在2005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巴基斯坦总理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八条就规定,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其他有关专利。
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合作背景下,两国知识产权领域合作更加密切。
2017年3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率团对巴基斯坦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访问,并签署合作协议。
代表团与巴方就两局未来在专利审查、能力建设、数据交换和自动化等领域的具体合作进行了深入的业务磋商。
巴基斯坦政府致力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本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2005年4月8日,巴基斯坦政府建立了巴基斯坦知识产权权利组织Pakist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rganization (PIPRO)。
后来,该组织更名为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www.ipo.gov.pk/)。
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总部设在首都伊斯兰堡,下辖专利局、商标登记处和版权局。
此外,在巴基斯坦第二大城市拉合尔以及贸易重镇白沙瓦分别设有地区办公室,提供地区知识产权服务。
从专利申请情况来看,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专利布局的力度也有相应的加强。
据统计,2013-2016年,中国申请人在巴基斯坦的专利申请量年均增幅位列“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第三位,达到78.3%。
但中国申请人在巴基斯坦的专利申请数目相对还是比较少的,2013-2016年分别为3、7、8、17件。
那么问题来了,中国申请人如何去“巴铁”申请专利呢?去“巴铁”申请专利需要哪些手续、需要多少费用呢?“巴铁”专利有何特别之处呢?
一、申请途径
2004年,巴基斯坦加入了《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条约。
但是,目前巴基斯坦不是PCT成员国。
这就意味着,中国申请人去巴基斯坦申请专利,无法通过PCT途径,只能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行。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在通过保密审查之后,中国申请人便可在巴基斯坦按照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递交专利申请。
通常,可以以中国国内申请作为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内(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为六个月)递交巴基斯坦专利申请。
实务中,中国企业向巴基斯坦申请专利通常可以选择国内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和巴基斯坦当地专利代理机构的共同参与协助。
二、文件的准备与申请费用
下文中出现的巴基斯坦专利,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发明专利。
1. 文件
当中国申请人以国内申请作为优先权,向巴基斯坦递交专利申请时,需要准备说明书(包括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等)的英文翻译文本,无需二次翻译成当地语言(巴基斯坦官方语言为英语,乌尔都语是国语)。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求国内申请的优先权,则需要提交经认证的在先申请纸件副本及其英文译文。
因为目前巴基斯坦并没有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DAS系统,也没有与我国建立优先权文件电子“双边交换”关系。
在巴基斯坦提交专利申请还要提交请求表(Form P-2A)和委托书(P-28),二者均需经国内公证处公证。
2. 费用
众所周知,开展海外专利申请所需支付的费用往往由申请官费、专利代理费和翻译费等组成,花费一般不菲。
然而,在“巴铁”申请专利所需费用却不高。
具体而言,一件专利申请的官费为4500巴基斯坦卢比(约合270人民币)。
说明书超过40页需要额外收费,附加费从第 41 页起每页增收60巴基斯坦卢比(约合3.6人民币);权利要求超过20项需要额外收费,附加费从第21项起每项增收150巴基斯坦卢比(约合9人民币)。
上文提到,由于申请人只需准备英文版本的说明书,所以不会产生“二次翻译费”。
巴基斯坦专利代理机构收费也比较便宜。
综合起来,在“巴铁”申请专利成本是非常低的。
三、巴基斯坦专利之特点
1. 不授权主题
巴基斯坦专利条例(Patents Ordinance, 2000)第7条第2款规定了以下内容不属于专利意义上的发明:
(a) 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b)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的纯美学特征之创造;
(c) 进行智力活动、游戏或经营商业的体系、规则或方法;
(d) 信息的呈现;和
(e) 自然存在的物质或从其分离的物质。
同时,第7条第4款规定了以下内容不授予专利权:
(a)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
(b) 植物和动物(微生物除外),和用于产生植物或动物的基本上生物学的方法(非生物学和微生物学方法除外);
(c) 用于治疗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
(d) 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新的或随后的用途;和
(e) 化学产品的仅物理上的变化,其中化学式或生产方法保持不变。
可见,巴基斯坦专利法对不授权主题的规定还是很严格的,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新用途是无法授权的。
因此,对于旨在保护已知化合物的新的医药用途的发明,就不必去巴基斯坦申请专利了。
2. 授权前异议制度
巴基斯坦专利申请需经过实审才能授权。
一个有特色的地方是,巴基斯坦专利条例第23条规定:巴基斯坦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文件公开后有4个月的授权前异议期,任何人在这4个月的异议期内可以向专利局针对公开但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异议。
审查员需将该异议通知申请人并给予申请人答辩的机会,并给予异议者和申请人进行听证的机会。
这与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的 “第三方意见”有很大不同。
对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三方意见”,审查员不会通知申请人有人针对其申请提出了“第三方意见”,也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资料或答复。
以上总结了在“巴铁”申请专利的一些具体事宜,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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