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力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结合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其他相关内容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按照这一原则,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主要依据,是保护范围中心,结合专利申请文件中书为主要依据,但是在解释这权利要求书时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是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全面考虑发明的性质和目的,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

采用中心限定的优点是:

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缺点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按照这一原则,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可以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技术内容;

第二部分是与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内容等同的技术内容;

第三部分是专利的总的发明构思。

根据这条原则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显然能够比较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是对专利权人有利的。

但在实践中,这种对一项专利保护范围过宽的确定方法,往往会时公众难以在主观上事先认识专利保护的确切范围,以采取避免和预防专利侵权行为的措施,这对于公众来说有可能是不公平的。

而且,过宽地认定一项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可能会涉及现有技术与专利之间的关系,影响一项专利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