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这是专利的实质性要求。
那么,什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那么,什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下面是五种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形举例:
(i)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案例】一项有关“风铃”的发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仅有:
“该风铃装置具有音色能随气温上升而变高,随气温下降而变低的特征”。由于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如何制造这种风铃,采用何种材料,风铃的结构是什么,如何实现音色能随气温上升而变高,随气温下降而变低,说明书中只给出来发明的任务和设想,而没有记载任何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制造出这种风铃,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ii)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案例】说明书中公开了一种化工设备,其中装填了一种特殊的高效填料,在该说明书中对化工设备的结构给出了详细的说明,但是并未公开对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起关键作用的特殊高效填料的成分,实际上申请人将这种关键的特殊高效填料作为技术秘密而保留,因此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含糊不清的技术手段,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iii)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案例】一种脱除硫化氢的方法:所用的脱硫剂为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钠或造纸厂的废黑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事实上只能使用含5%废黑液的脱硫剂,否则会使得泡沫太多,无法使用。对比本申请,申请人将“X消泡剂” 技术秘密保留而未写入说明书,所以使得采用目前没有具体百分含量的废黑液的手段不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造成技术方案未充分公开。
(iv)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案例】一项发明名称为“一种机械玩具动物”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指出:
“除动力、传动变速机构之外,主要是设计一套控制机构和一对能支撑地面以移动重心而完成姿态改变的座杆。”但是,说明书中没有描述保证动物玩具实现蹲下、坐立、趴下、站立、行走等一系列动作的控制机构的具体结构。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发明。(v)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案例】已知药物的新用途发明, 申请人声称克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偏见,发现该药物可以用于治疗某种新的疑难病症。但是没有任何理论依据,也未提供任何试验数据加以证明。对于化学领域而言,尤其是已知药物的新用途发明,其技术方案往往依赖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如果未公开试验数据,则造成公开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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