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正常专利申请”,《通知》明确指出从严打击,尤其是“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我们知道,一件专利有多项权利要求,理论上,每项权利要求或者每项权利要求中独立的方案都可以单独作为一项专利申请提交。
只要申请人舍得出费用,每件专利都可以拆成很多件专利,只要权利要求不同,专利说明书都可以完全一致。
但一般情况下,作为理智的人也不可能这么做,因为会浪费大量的成本,相反,申请人会想方设法将多件专利组成一件,节省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用。
所以专利法上有“单一性”的规定,就是避免申请人为节省专利费,将多项没有“单一性”的方案放到一件专利去组合申请,占用公共资源。
在正常的情况下,应该是审查机关想办法打击将“专利组合提交”的,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分案,不让申请人逃避应交的专利申请与维护费。
申请人将专利申请分散提交越多,交纳的申请费就越多,实际上是有利于节省公共资源,对纳税人有利的。
因为这相当于提交了一件申请,交了多份申请与维护费用。
但因为有专利补贴的存在,有时候专利申请的成本甚至低于补贴,这样将一件申请分成几件申请提交,反而会有利润。
这就造成奇怪的现象,国知局本应该鼓励申请人将专利分散提交,打击“专利组合提交”,现在反而变成打击分散提交,为国家节省资源,贡献申请与维护费用的行为。
坦白说,这也是无奈之举,因为实践中的确存在申请人将专利分散提交套补贴的事情。
国知局这么做是有道理的。
可是这种情况存在一种误伤的可能,实践中,有很多“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的行为是出于方便专利维权、许可等成果转化活动的。
很多跨国企业都会这样做,对于重要的技术,从不同角度的保护,分拆多项专利,在维权和许可时显然更方便,即使对方无效,要付出的费用和成本也会提高。
最典型的是药物的许可中,有时候专利权人需要将不同的靶点部分许可给不同的企业,否则在独占许可的情况,备案都成问题,每家企业都会说对某件专利拥有独占许可权,容易造成误解也难以操作。
对于一些软件类申请,部分是针对苹果系统,部分是针对安卓系统,相互肯定存在一定关联性,但维权的对象不同,在许可时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在这些情况下,分散提交是有利于专利许可与转化的。
如果为了维权和成果转化方便而进行的专利分散提交行为被定性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将会对不少申请人造成困扰。
另外,那些为了套取补贴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只要补贴取消或者补贴远低于申请成本,申请人肯定也不会去分散提交了,否则就是给国家贡献额外的申请与维护费。
而对于那些想分散提交关联方案方便专利许可与维权的,打击非正常申请显然把他们误伤了。
而对于那些从没有想过分散提交专利申请的企业,本来在申请时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现在企业内部需要多一道审核程序,看下有没有不小心将关联专利分散提交了,实际上这个情况很难避免,这时候就会增加企业的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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