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作者 赵浩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引言 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专有权。
企服快车面,专利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把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政
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作者 赵浩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引言
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专有权。
企服快车面,专利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把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政府专利部门依法将其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另企服快车面,专利制度通过授予一定期限的专利技术垄断权,可以鼓励公民和法人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事业的积极性。
在经济全球化、技术专利化的今天,如何运用专利制度规则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占据市场有利地位,已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
充分利用和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则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竞争中遇到的此类困难。
因此,无论是政府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还是企业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都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重要作用。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是整个专利工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是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桥梁”。
我国的专利代理制度建立于1984年,至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
专利代理队伍从最初的200多家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到目前的500多家。
从我国的专利制度短短的历史来看,我国专利代理队伍已具相当规模,可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代理力量还很薄弱,特别是从目前国内外专利巨大的申请量来看,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空间巨大。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专利代理行业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也面临很多挑战。
一、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专利代理人才奇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我国的专利申请量会大幅度的不断上升,同时,为了争取技术优势,国外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而国内有60%以上的专利申请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而涉外专利申请100%需要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专利代理人2005年年检的数据是1223人,北京共有专利代理机构136家,平均每个代理机构不到10个人。
所以我国现有的专利代理人才严重不足。
同时每两年一次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通过率只有10%左右,通过人数非常少,跟不上专利代理量的增长需求。
(二)我国专利代理人的地位不明确
对于专利代理人能否代理当事人出庭以及与律师如何分工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首先,我国专利代理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根据我国有关专利代理人的法律、法规规定,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而在相关专利诉讼案件中,我国的专利代理人没有同律师一样的诉讼地位。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我国的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只能是以律师的技术辅助人员参加诉讼,不能够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我国法律给专利代理人的定位仅是一种格式文件的“写匠”。
专利代理人的这种地位导致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均以专利申请代理业务为主,代理的专利诉讼案件极少,以北京的情况为例,根据2005年北京市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数据统计,2005年全年北京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诉讼案件只有几百件而已,有50家代理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诉讼案件在1-10件之间,专利诉讼代理量为0的代理机构共有45家。
其次,与律师相比,我国专利代理人地位略显卑微。
根据我国《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不要求其是否具有律师身份。
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这即是要求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要求有3名执业人员既具有专利代理人身份,又具有律师身份,为什么有3名以上仅具有专利代人理人资格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就不符合要求呢?毕竟既具有律师资格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才是有限的。
这种律师事务所注册专利代理职能必须有三名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的规定,无形中降低了专利代理人的地位。
针对“专利代理人在加盟律师事务所工作并与部分专职律师同是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发起人”这一事实,为什么只能是律师可以是律师所合伙人,而专利代理人只能是聘用人员?既然是两个共存的机构,其发起人应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有红头文件,对于效力的确认应是等效的,此事实仅证明:
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管理权限分兵把守,长此以往,并不利于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管理和发展,专利代理人在律师所得不到合法权益最终也就只能各走各的阳关道,而律师中真正能作得一名优秀的专利律师(即有律师与专利代理人双资格的)的毕竟是凤毛麟角。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不利于事业发展,是双输而决不是双赢。
(三)行业恶性竞争严重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目前专利代理行业的价格恶性竞争现象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
有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某些代理公司,采用低价战略增加业务量,对行业发展影响恶劣。
靠降价生存的代理机构大部分是以国内专利代理业务为生的小公司,他们在专业领域没有多少优势,也没有什么知名度,为了吸引客户,只能靠降价。
据了解,底端发明专利代理都有收费1000元的,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有的可能就降到300元每件,外观设计几十元的代理费都有。
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出台的有代理费用的指导价格,但在国内没起到什么作用,国内的代理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争取代理业务,随意降价,扰乱了整个市场,损害的是整个行业。
比如过去商标代理费是一件商标代理费1000元,在业内大家都达成了共识,没有任何异议,可是由于一些公司的恶意降价,造成商品代理价格的混乱,什么价都有,有的降价到甚至50元。
政府和专利代理行业协会也有一些维护竞争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和惩罚措施,但实际中,对于价格竞争问题没有硬性规定,无法对这些行为加以处罚。
调研中,专利代理机构都反映这些都得靠行业自律,靠价格竞争的代理机构终不能长久,最终市场会淘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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