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局部外观设计到底是保护什么呢?它有什么特点? 虽然我国是去年引入的局部外观设计,但该保护在欧盟,日本国家早已有成熟的法律保护规定。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1999年日本修改外观设计法提出保护局部外观设计,韩国随后在2001年对局部外观设计实施专利保护。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也确认了局部外观设计可受专利保护的地位。
局部外观设计载体的可分割性问题
美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定义了外观设计的含义:“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从该规定来看,仅仅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该部分与该产品是否能分割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从美国外观设计的申请实践来看,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对象并不限于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局部设计,也包括了可分割部分的局部设计。
而日本则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指的是产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例如手机显示屏的设计、帽子的帽檐、水杯的把手、运动鞋帮上装饰品的设计等等。当一个产品的零部件能够在市场上单独流通时,就不再适用这一法律制度,而是应该作为整体的外观设计申请保护。可见这个整体和部分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能与产品相分离,能与产品相分离就申请整体外观设计保护,不能与产品分离就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保护。
局部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现形式
在美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可以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以将其申明要保护的设计部分采用实线绘制,而把不主张权利的部分用虚线绘制,并且需要说明虚线部分不是该外观设计申请所要保护的部分,虚线部分仅仅是其设计所应用的产品或周边环境,而该虚线部分往往是已经公开过或者是惯常的外观设计。
在日本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与美国相同,也是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将其申明要保护的设计部分采用实线绘制,而把不主张权利的部分用虚线绘制。
这种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实线部分可以比喻或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即作出贡献的部分,虚线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即和现有设计共有的特征。
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对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影响
从美国和日本经验看,局部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与整体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标准相同。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中国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也会与整体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标准相同,在确定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产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后,对比局部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相应部分,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以上就是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