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的,应当把申请文件复印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专利局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由保密审查员确定是否准予保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发明未被确定保密不服的,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国家保密局认为应予保密的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该申请将按一般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细则8.2)
(4)需要保密的,保密审查员可以直接确定应当保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保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复议处申请复议。
3.3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建立保密文档位置状态卡,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其准进行。
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以公布,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
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并由保密审查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颁证日。
4.解密的程序
4.1解密请求的提出
(1)由申请人提出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
(2)由专利局提出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提出解密。
4.2解密的确定
解密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
申请人提出解密请求,应当附具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局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未附具证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局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向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局征求意见,再确定是否需要解密;决定解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3解密专利申请(专利)的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专利)作出解密标记。
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按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
发明专利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并按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1.通知和决定的产生
1.1通知和决定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和专利权授予后的程序中,审查员、复审人员、事务处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各种通知和决定。
这些通知和决定主要有: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书、补正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决定、撤销专利权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
1.2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撰写通知和决定应当遵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1.2.1组成
通知和决定一般应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著录项目。
对于通知,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有两人以上,但属于同企服快车时,可以仅注明其代表人,但通知的内容对其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均发生效力)和通知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对于决定,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所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决定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
本部分最好还包括通知或决定所述及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名称。
(2)正文。
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通知和决定的名称、内容和结论。
(3)结尾。
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通知专利局印章和发文日期。
1.2.2撰写
通知和决定的用语应当简洁,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通知或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指明后续法律程序。
通知和决定一般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文字较少的,可以用手工书写。
手工书写时。
应当字体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1.3通知和决定的份数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通知和决定一般为一式两份。
正副本各一份;在专利的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中,通知和决定的份数根据参加程序的有关方数目来确定。
正本由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个人名章(需要审核的,同时由审核人员加盖个人名章),注明发文日期,存入案卷中;副本加盖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业务用印章并注明发文日期后送交当事人。
2.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2.1送达方式(细则5)
2.1.1邮寄
邮寄送达文件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
除另有规定外,邮寄的文件应当挂号,并应当登记挂号的号码、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类别和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
2.1.2直接送交
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按接收通知和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定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
除受理处窗口当面交付受理通知书和文件回执外,当面交付其他文件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特殊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在通知和决定的正本或者申请案卷上签字并记录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单位。
2.1.3公告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或者因地址不详被邮局退回的通知和决定,专利局可以在专利公报上通知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送达日仍按照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计算。
2.2收件人
2.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专利、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者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申请人或者请求人为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
当事人是自然人时,收件人为该自然人;当事人是单位时,收件人为该单位(有联系人的,应当注明该联系人的姓名);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
2.2.2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在专利代理委托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指定了专利代理人的,收件人为该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
2.2.3其他情况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仅适用于专利局已被告知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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