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文号:新科专字[85]153号
发布日期:
1985-12-12
执行日期:
19158-2729-0669
自治区各有关厅(局)、总公司、生产建设兵团,高等院校,各地、州、市科委、经委、外贸公司:
为了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加强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技术诀窍和其他工业产权的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技术诀窍和其他工业产权的,应在谈判前一个月按附表的格式填报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核准。
二、凡要求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在涉及到专利和技术诀窍时,各引进单位在进行引进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委派的技术人员参加。专利管理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专利等工业户权问题签署意见,否则申报无效。
三、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技术引进计划涉及专利的项目,在进行谈判时,应有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委派的技术人员参加,以便掌握谈判中专利等工业产权的技术和法律状况,保证合同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凡涉及专利的技术引进合同经审批生效后。引进单位应在一月内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备案。
五、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引进时。应委托我区有对外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自治区进口公司、自治区机械进出口公司、自治区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办理,其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自治区科委
自治区经委
自治区对外经贸厅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