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申请注册第22146343号“辣缘”商标(争议商标),2018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辣椒(调味品);调味酱;花椒粉;调味品”等商品上。
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共存于同一市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维护“辣源”和“辣子缘”与申请人的稳定对应关系,2020年5月,申请人委托唯君知识产权代理其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争议商标“辣缘”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辣源”、引证商标二“辣子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显著区别,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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