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外观设计跟发明、实用新型的关系,可能就更容易区分了,一个是技术方案,一个是关于美感的方案,显然不是一回事,包括它整个保护的效果也都完全不一样。
但是我们说很容易区分也是因为这个制度发展到今天,大家对它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如果我们真的去追溯外观设计的历史,就会发现外观设计制度跟实用新型这俩是“亲兄弟”,原来是一回事。
这可能是我们现在很难想象的一件事情。
我们现在说实用新型是一个技术方案,可是最早的时候并没有实用新型制度也没有外观设计制度,只有-套叫作“保护模型"的制度,我发明、生产了一个产品,我把这个产品交过去注册,注册完以后我这个产品就能够受到保护。
当年在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没有考虑那么多东西,设计得比较简单。
它保护的就是这个产品的造型,它的结构、形状。
你们可以注意一下实用新型的定义,我们国家《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你们再看一下外观设计的定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也有一个形状。
也就是说,形状既可能是技术特征,构成实用新型那样的技术方案,也可能是一个有美感的因素,构成我们今天要谈的外观设计。
那么,假如一个产品的形状同时具备技术功能和美感的作用,你说它属于什么呢?
举个例子,我们用的铅笔,笔杆有圆形的,也有六边形的。
圆形的铅笔放在桌面上,如果这个桌子不怎么平,就会滚到地上去,铅笔摔几下,可能铅芯就摔断了。
可是六边形的铅笔即使桌面稍微有-点傾斜也不至于滚到地上去,所以六边形这样一个造型是有技术功能的,它有实用功能。
也就是说我把笔杆做成六边形使得铅笔在滚动过程中有-个重心的上下波动,利用这样一个作用, 它就可以使铅笔稳定地待在桌面上,这就是它的实用功能,技术功能。
那你再看这个六边形的造型有美感吗?当然有。
那在这个时候,假如客户咨询你们,对这样的东西你选择用什么样的方式去保护,你会怎么回答呢?你会选择外观设计还是选择实用新型呢?当然,你可以这样说,我都想选,万无一失,但是那也是要花钱的,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你就得去判定哪种方式更合适。
你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我申请外观设计,就是把这个铅笔的图片或者照片作为我要求保护的法律依据,因为《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由申请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准,简要说明可以对图片或者照片
作出解释。
这样一来如果有 人跟我生产同样的产品,我就可以告他侵权。
但是,如果有人生产的铅笔不是六边形的,相信大家见过木工用的铅笔,木匠用的铅笔是那种扁平的,你放在桌面上也不会滚动,或者我就是标新立异生产三角形的铅笔,行不行?你能凭借你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来告我侵权吗?所以这个时候我可能会去选择实用新型。
其实这也看我用什么样的方式去申请,因为这里涉及权利要求的撰写,如果你的权利要求撰写得不好,那肯定你的保护范围也不行。
我们刚才说六边形的铅笔跟圆形的铅笔区别何在?最核心的地方,就是圆形是一个随遇平衡,在任何一点它的重心都在同一个水平面上,而刚才我们说木匠用的扁平的铅笔,在这个层面上跟六边形、三角形的铅笔是一样的技术原理。
如果你是从这种角度去撰写你的权利要求,那我不管你什么形状,只要它不是圆形的,都有可能会落入你的保护范围;但如果你要是在权利要求里直白地描述说,我受保护的就是六边形,那跟外观设计的方式就没有区别了。
所以像这样的问题你必须要了解它背后到底是什么东西,了解了以后你才能决定用什么样的方式去保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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