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则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商品的研讨开发,出产和技术效劳.单纯的商业贸易在外.

2.具有公司法人资格.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公司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间从事高新技术商品研讨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公司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商品生

产或效劳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公司,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公司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公司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商品研讨开发的经费应占本公司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5.高新技术公司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商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公司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公司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6.公司的首要负责人应是了解本公司商品研讨,开发,出产和运营,并注重技术创新的本公司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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