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客户咨询:我自己设计了一个美术图形标志,并在国家版权部门进行了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
近期,我发现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我设计的美术图形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并在各经营场所和网上商城销售的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该美术作品标志。
请问,该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侵权吗?
山东版权登记保护中心杨老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著作权报酬的权利。
您已经在国家版权登记部门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通过对作品版权登记可以很好的帮助权利人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有效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其中关于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一旦发生需要由著作权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权利人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
现某公司在未经您许可情况下,擅自复制、销售您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作为商业使用,侵犯了您的著作权。
此外,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著作权属于该规定所述的在先权利的一种。
因此,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规定,是侵权行为。
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您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样稿等证据材料主张自己享有的合法著作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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