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常见的优惠有对收入的减免、所得的减征和免征、税率优惠、加计扣除、抵减所得额、抵免税款等等,除了这些优惠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优惠工具,虽然不是直接减税免税,但也会达到推迟纳税时点、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给纳税人带来切切实实的好处。
一、分期确认所得
对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考虑到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税法给予了分期确认所得的优惠。
如对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企业债务重组中,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种分期确认所得,实际上是一种定期递延纳税,但它递延的是所得额而不是所得税,某种程度上比分期缴纳税款优惠力度更大。
二、成本替代收入
企业所得税中还有一个非常有趣的收入确认规则:按资产的成本来确认收入。
如从2016年起,对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
这种不按公允价确认收入而按成本来确认收入的结果,是资产隐含的增值在转让时不需要确认所得。
类似政策还有企业政策性搬迁中,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包括土地),采取资产(土地)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来确认。
这其中有二层含义:
一是置换中换入资产价格大于换出资产价格部份,当期不需要确认所得;二是换入资产计税基础沿用换出资产计税基础,这种替代的结果也类似于纳税递延,所得不需当期确认,后期通过计税基础结转从而递延所得。
三、拉长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按年征收的税种,每个会计年度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年度必须进行汇算清缴,不同纳税年度之间的所得额计算不能错配。
但有一种情况下可以不按每个年度计算所得额,而把几个纳税年度汇总计算所得额。
这就是政策性搬迁中,为了照顾搬迁周期长、一般取得搬迁补偿款在前、发生搬迁费用在后的特殊情况,把整个搬迁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汇总计算搬迁的收入和支出,这相当于人为拉长了纳税年度,可避免前期一次性缴税、后期发生大额亏损却无法弥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是个很大的优惠。
四、重新计算所得
房地产企业大都为项目公司,后期形成的亏损在所得税上无法得到弥补。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会出现前期盈利、后期亏损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在后引起的“亏损”。
国税总局2016年81号公告对原政策进行了修订,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增税清算后,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该公司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把整个项目负担的土增税,重新按销售收入比例分解到各纳税年度负担,相当于重新计算每一年度的纳税所得,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这种“重新计算所得”结果,前期要缴的税可少缴了,后期的巨额亏损得到“提前”消化,对企业来说是真金白银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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