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科创十二条》),60多个政策点主要涉及支持发展及引入粤港澳三地科技项目、人才等内容。
3月27日,广东再发布《科创十二条》解读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其中提出在大湾区珠三角九市要补贴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差额。
据悉,该政策待国家政策出台后适时实施。
个人税率内地、香港有差距
广东正努力打破“个税墙”
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如何快速弥合及协调各地在税收等一系列备受关注问题方面的差异,亦是今年多位参加全国“两会”的香港代表及委员们共同关注的话题。
从今年初广东发布的《科创十二条》来看,为支持及调动港澳和外籍人才来大湾区工作的积极性,曾提到了与税负有关的,提出要减轻在粤工作的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
珠三角九市可按内地与境外人才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3月27日,广东发布《科创十二条》解读文件对这一政策给出了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这一政策针对大湾区工作的(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中在珠三角九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可按内地与境外人才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如在珠三角工作的境外人才A,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按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纳税额= 80000×45%-15160=20840元;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纳税额=80000×15%= 12000元。
内地与香港个税差额为20840-12000=8840元。
上述人才所在地市可按此差额给与补贴,补贴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广东省将按国家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对此,一位往返广州香港的科研人员介绍,从政策上可以看出大湾区内地城市对鼓励和引进港澳人才的积极态度。
但从个人税率来看,内地和香港还是有差距。
比如个税税率,内地最高为45%,香港则不会超过15%或者17%的上限。
针对此说法,有地方税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港澳人才内地工资个税政策,主要是由中央来制订,省市来制订实施细则。
但广东也在为打破“个税墙”而努力。
2019年初,深圳市政府官网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显示,深圳市政府曾印发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实施4年以来,共补贴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453人次,补贴金额合计超过1 .73亿元。
“前海境外人才个税15%”优惠政策在吸引境外人才方面成效明显: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标香港“标准税率15%”的标准,打造了前海“类香港”的税收环境,认定港籍人才约占总认定人数的50%,深港合作有了着力点。为此,有业内人士曾预测,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前海、南沙和横琴或会成为粤港澳进一步深化融合的政策先行地。
省级项目资金
可直接拨付到港澳牵头单位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内容,三地要共建国际科创中心,其中科研项目是联系汇集三地科研力量的最佳方式。
相比此前公布的政策内容,解读文件主要介绍了省级项目资金如何畅通流动。
为此,广东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相关文件,
在明确港澳特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港澳机构)可承担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外,要求省财政科技计划资助港澳机构的科研活动,一般应当公开发布项目指南,明确提出资助方式及鼓励港澳机构参与申报的领域和方向。
如何申报?据悉,港澳特区申报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机构,通过粤港、粤澳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协商确定。
港澳机构申报项目应按照省财政科技计划的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根据港澳特区科研活动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项目经费需求,参加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项目评审,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资助。
经评审立项的港澳机构牵头申报的项目,应当由省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与港澳机构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知识产权和成果归属、经费资助额度和支出内容等,根据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由广东单位牵头、港澳机构参与的项目,广东单位也应与港澳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书,作为项目合同书的组成部分。
解读文件特别提出,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
过去,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不能直接跨境进行拨付,由项目牵头单位间接拨付。
《科创十二条》明确规定,港澳高校、科研机构无论是项目牵头单位还是参与单位,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均可直接跨境拨付到港澳两地单位账户。
珠三角港澳退休人才
可享受养老保险延缴政策
除科研经费、税负问题外,解读文件还对珠三角九市的港澳退休人才的延缴养老保险金问题做出了介绍。
目前,在粤工作且非事业编制的港澳和外籍人才未纳入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只可一次性领取个人缴纳部分,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但《科创十二条》相关条例执行后,如香港永久居民A君,1958年出生,2009年来广东工作并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8年A君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仅9年,该政策允许A君延缴,延缴至满65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为14年,可一次性缴1年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此外,如美籍人才B君,1968年出生,2018年被引进至广东省某研究院。
由于被引进时B君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2028年)累计参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B君若符合某研究院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某研究院可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
对于实施时间,解读文件介绍,该政策为国家事权,待国家颁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后适时执行。
各用人单位根据引入人才实际需要,制订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适用对象和保费标准等相关事项。
广东将实施人才分类评价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企服快车面引入港澳和外籍人才,同时也要对内地人才做好管理。
广东省最新发布的《广东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显示,广东将实行人才分类评价方式,根据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不同岗位类别、不同成长阶段人才的特点,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
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提出理论观点的学理性和原创性,以及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
评价方式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
该政策特别提到对目前国内呼吁的基础性研究该如何做出评级方式:
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探索试行国际同行评价。此外,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决策咨询与科技咨询人员等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对特殊人才通过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特殊方式开展不定期评价。
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引进后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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