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们是商贸企业卖卡车,金额30万,有大款张三本人愿意替李四支付车款,而要求将发票的名称开给李四,双方均系个人,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张三付款时有垫付证明,合同是我们公司与李四补签的合同,以上业务,为什么非要用发票开具三流合一来套用,强制定义成违规开票?
回答:
张传彬—CPA CMA TA高会:可以参照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青芒:老师:我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且业务真实。
青芒:他们凭什么说我三流不一致,虚开发票?我有进货,有销货,张三愿意给李四付款有什么不可以,执法者凭什么妄下结论?
清水含笑:应该没问题吧,如果刷卡消费,购买方没卡,他朋友代刷卡,那都是他们之间的事情吧!
青芒:他们就用三流一致来套用,强加虚开发票罪名,黑白不分。
张传彬—CPA CMA TA高会 回复 青芒:普票可以参照对比一下专票,况且未来普票管理会和专票一样严格;税局一般都是按照三流一致来严格执行的。
哈哈哈哈哈:用代付证明本身就是打擦边球吧,实操估计还是要看和税务局的关系了,我觉得这种本身就是可左可右的事情。
青芒:问题是我现在碰见了一个业务能力极弱,还非常自信的专管员,歪嘴和尚念经,非要颠倒黑白,把对的说成错的,真正错误的东西说成是对的,我该怎么办呢?
哈哈哈哈哈回复青芒:我提个小建议,能不能公关一下税管员?虽然现在不提倡这种,不过这种往往最有效。
守望农田:象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相关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青柠:@练当然不可以,增值税暂行条例说的很清楚,增值税是对流通环节纳的税,三流不合一税务局没办法知道商贸企业和张三李四的关系,张三和李四也是增值税纳税人,这里面相当于流通了两次,但只纳了一次税!除非签个三方协议,我问了我一个老师的回答仅供参考。
青芒回复青柠:张三李四都是个人,三流不一致只是嫌疑点,但并不是三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哪条法律规定自己买东西没钱付款,别人不可以代付的?个人观点,一起探讨,对事不对人。
荠麦青青:国税局2014年39号文是对专用发票的规定,符合条件可抵扣。如果属于居间呢,还必须三流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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