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经营所得”算个税比较特别。在可以扣减的东西里面,多了很多“企业所得税”里才能看到的扣减内容,今天小编带大家好好扒一扒,那些企业经营所得里的个税。
借企业所得税之名
行个税之实
众所周知,个体户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交个税。
个体户算个税,业主和员工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个体户所得中,为自己干的业主,如果在个体户里拿工资,这个工资计入个体户经营所得,不得在个税税前扣除;为个体户打工的员工,工资计入个体户的工资薪金成本,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
如果是个人或者是雇员,这些自然人就没有工会经费、福利费、职教费、业务活动费、广告宣传费等组织费用的问题。
但你会发现,个体户好歹算个组织,也就有了上述组织费用问题。这些组织费用,参照企业所得税模式,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一定的限额内,是可以个税税前扣除的。
例如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正所谓:“借企业所得税之名,行个税之实”。
所以常常会出现业主私人干的事情和个体户业务上的事情,费用混起来说不清楚的情况。
公私混用费用说的清楚时,属于业主私人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视同经营所得。
公私混用费用说不清楚时,可以税前扣除说不清楚费用总额的40%。个人觉得这是国家政策对个体户的一种“照顾、扶持”。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照顾”了。
什么税都不用交
算法上却在大乱斗
看到这个题目,我们就应该想到的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不用交任何所得税。是的,您没有看错,合伙企业既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合伙企业是 “税收透明体”,具有导管的作用。那谁来交所得税呢?每个合伙人来交。合伙企业直接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直接分配穿透至个人合伙人以及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税: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分后税,分的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好歹名字上带“企业”二字,算是个组织,有组织就有组织费用。合伙企业组织费用也和个体户一样,参照了企业所得税,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一定的限额内,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因为是先分后税,所以这些税前扣除的组织费用,自然也分给了各个合伙人,无论是企业的,还是个人的。
共性上的个性
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交个税。同样个独企业好歹也算个组织,有组织就会有组织费用。
个独企业的个税征收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当然,选啥都是税局说了算。
查账征收下,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和个体户一样,企业所得税才会考虑的组织费用在一定限额内,可以税前扣除。
个独企业也存在公私混用的费用,却没有像个体户那样幸运:即可按混用费用的40%扣除。个独企业公私混用的费用,禁止扣除。
财务、税务区别一览
上述讲到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借企业所得税之名,行个税之实”的共性。
下面讲一下他们在财务、税务上的三大区别。
建账上
1、个体工商户
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需要建立账册,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账。
1)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未见要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账的直接规定,但现实中中一般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账册。
账务上
1、个体工商户
实务中,一般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在用理。即: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看待,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这些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的公司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都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所以实务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主要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税务上
(一)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上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3、综合来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综合来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业主(投资者)需要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3、综合来看: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时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2)个体工商户虽难取得房地产,但实务中也遇到过个体工商户名下有房地产的情况,所以也存在转让的可能,彼时就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印花税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暂行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3、综合来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时,也有印花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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