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个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作为首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和原个税法下的“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有何不同,本文为您解读。
01 申报人
“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缴”: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所谓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按照个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属于全面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12万元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补充:新旧个税法纳税申报情形
02 所得的范围
“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缴”: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四项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原“12万元自行申报”:原个税法下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以下11项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03 申报豁免情形
对于“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缴”,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纳税人可以不用进行汇算清缴:
原“12万元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04 申报时间、地点
“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
原“12万元自行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05 未申报法律风险
由于新的征管法目前还没有通过,因此在新旧个税法下,没有如实申报纳税面临同样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需要提示的是,相对于之前的“12万元自行申报”,如今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个税申报,还将会记入个人纳税信用记录,受到联合惩戒。
根据《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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