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专利局行使上述执法职能时,在表格、专利证书、专利公报、专利说明书、审查业务专用章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及其印章。

但在指明我局具体的执法部门,或者通知申请人我局的送达地址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具体部门名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专利证书将使用新式样。

上述文件中的原局徽取消,在未设计出新局徽前暂不使用徽志。

为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办理交费手续,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规定以下办法。

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

专利收费户名:专利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办事处

帐号:

144005—63

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管理处。

本公告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