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出***公告《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税前扣除,这些行业可以税前扣除30%,这个政策还延长5年。
首先,我们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原规定: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该公告实则是税收优惠,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允许多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或者结转。另外,原税收优惠是定到2020年12月31日到期,如今新的税收公告将该税收政策平移到2025年12月31日。
那么,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到底有什么区别?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以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企服快车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企服快车扣除。另企服快车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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