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金杜智源专利代理师、诉讼代理人代理专利权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应对多个无效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3件外观设计专利“ZL201930707958.8 模块化灯杆(圆形主杆)”、“ZL201930707747.4 模块化灯杆(四角主杆)”、“ZL201430171930.4 景观灯”分别提出的无效宣告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562429号、第562541号、第563291号无效宣告决定,分别宣告3件专利维持有效。
这三件无效案具有共性,争议焦点都主要集中在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及其判断标准。对此,金杜智源代理师以专利文本的专利名称、用途、LOC分类号等为阐述基础,检索提交了一系列公知常识书籍、行业标准规范等反证证据作为有利支撑,并结合产品的视频图片,充分阐述了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用途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也指出了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区别和性质。
最终,在无效宣告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金杜智源代理师的全部意见,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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