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书显示,原告汇源食品公司诉称,被告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大齐商贸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纯净水”商品(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汇源”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全凤德商店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汇源兴业公司将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同田川工贸公司、大齐商贸公司一道将该企业名称标注在被控侵权产品瓶颈处,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后认为,被告汇源兴业公司企业字号“汇源兴业”中的“汇源”文字与原告“汇源”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等,被告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全凤德商店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3万元;被告北京市顺义全凤德商店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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