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梅城今年38岁的吴某雄和29岁的妻子彭某,合股成立空壳公司,涉嫌非法放高利贷6819.7万元。昨日,吴某雄夫妻分别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非法拘禁罪、抽逃出资罪5项罪名的案件,异地在兴宁市人民法院开审,被告吴某雄和他的妻子彭某及其他3名涉案嫌疑人同堂受审。
兴宁市检察机关指控称:2009年7月,吴某雄、彭某夫妻先后成立梅州市富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由吴某雄、彭某各分别以80%、20%的出资额认缴出资,吴某雄任法定代表人,聘请亲戚陈某宜、陈某锋姐弟为公司员工。
吴某雄、彭某擅自经营金融业务,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人民币1320万元,并通过在其公司门口悬挂“当”字招牌和在电视台向社会宣传富泰信用担保公司能为中小型企业快速办理贷款的业务,以月息3分或3分以上的方式分别向蔡某某、谢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多人发放贷款共人民币6819.7万元。吴某雄等人支付借款时采用先扣除利息,当借据到期后,又重写借据的方式掩盖其高利贷行为。
曾经拘禁借款人一家三口
在此期间,吴某雄指使员工梁某声等人将借款人蔡某某及其妻子、儿子3人非法拘禁,强迫蔡某某写下一份欠吴某雄个人4850万元的借据交由梁某声保管,并强迫蔡某某在吴某雄本人的取款凭证、划款给他人的记录中签名。
吴某雄还在2011年期间,用住房作抵押,在梅州市工商银行(6.010,-0.19,-3.06%)为自己及妻子彭某、员工陈某锋、陈某宜等7人办理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由陈某锋统一保管,当需要资金时,在吴某雄、彭某设立的梅州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POS机上,进行虚假交易,通过信用卡消费,套取资金100多万元。
此外,被告人吴某雄等人还被兴宁市检察机关指控涉嫌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抽逃出资等罪名。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一天,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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