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
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现就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继续按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
2006〕
124号)、《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
191号)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作相应调整。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体例为国妆特字
G********,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体例为国妆特进字
J********,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体例为国妆备进字J********。批准文号(备案号)中
“********”的前4位为年份,后
4位为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每年度从0001号开始分别编排。卫生部已许可的化妆品,在批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承担技术审评有关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意见告知书及相应补充资料、复核申请发放与接收工作。化妆品技术审评有关信息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地址:
北京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
11区15号楼,邮编:
100070,电话:010-
63703355-102,联系人:佟娜,网址:
http:/www.bjsp.gov.cn)。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前,仍由目前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的省级监管机构负责。
六、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仍由卫生部原认定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即仍按卫生部通告(卫通〔
2008〕
16号)执行。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按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
2008年第
19号)执行。有关具体受理事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事项的公告》(第38号)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八年九月九日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